重點不在於被監聽的電話是否是國會總機
重點在於那個號碼在被監聽的名單上的理由
如果.當初監聽他,是因為他是國會總機.所以進行監聽.那當然不行.
只要沒觸法,不論那隻電話是否是國會總機,都不該監聽
如果.當初是因為它是犯罪工具:它曾經被某人使用撥出到被監聽對象,而且,討論到非法事由,被檢調發現,所以進行監聽.那當然合理.不論那隻電話是否是國會總機,或是任何人在使用的電話
至於要如何分辨是前者或後者呢 ? 簡單,看特偵組是否拿得出那支電話曾作為犯罪工具的證據或譯文
如果有證據證明它曾是犯罪工具,那為何不能進行監聽? 難道在告訴人民司法不避權貴的同時.卻要特別避開立院呢 ? 任由立院成為犯罪溫床.調查的漏洞 ?
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它曾是犯罪工具,那為何進行監聽? 那隻號碼為何被列在監聽名單上,是由何人所提報的,不只特偵組,連簽核監聽票的法官也該一併追究
一點都不需要考慮那支電話的身分.國會沒那麼崇高
藐視國會 ? 笑話! 它自己已經藐視自己很久了
在調查案件的時候.如果還要考慮對方身分
那叫人治.不叫法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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